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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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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许多长辈为了让下一代接受更好的教育,会选择将自己的房子过户至晚辈名下。然而这种“借房”上学或面临一定法律风险,那么当房屋的权属争议发生纠纷时该如何维权呢,今天就请吉林翰昂律师事务所的邹冬雪律师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大家简单讲解一下。


案情简介:王奶奶与刘爷爷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刘明,一女刘东。刘爷爷去世后,王奶奶与刘爷爷共有的房屋拆迁,分给王奶奶安置房屋一套,王奶奶将案涉房屋以赠与的名义登记在孙子刘晓(刘明之子)名下为给重孙上学报名使用。现孙子拒不返还案涉房屋,故王奶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子协助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本人名下。孙子辩称,自己一直照顾奶奶,奶奶赠与房产是因为希望继续照顾奶奶,并非因为孩子上学,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真实有效。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审理结果:法院根据调查和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赠与合同关系,故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首先王奶奶的赠与缺乏动机。赠与合同虽系无偿合同,但这种赠与行为往往是赠与人基于受赠人对其感情,生活照料的付出等情况下而作出的举动,尤其涉及到赠与物是价值较大且对人身具有保障作用的不动产而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测,虽王奶奶与刘晓系祖孙关系,但刘晓并未提供其与奶奶一起生活照料起居的证据,奶奶并未与其共同居住,故王奶奶的赠与缺乏动机。其次有证据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目的是为刘晓的子女上学。经法院的调查,刘晓及子女户口确实登记在该房产处,且办理了案涉房屋所在学区的入学手续。再次刘晓虽提供《赠与合同》但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赠与合意。该《赠与合同》中仅记载该案涉房屋“过户至刘晓名下”。过户行为仅发生物权变动,该客观事实可能基于多种不同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并不一定是基于赠与法律关系而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虚伪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刘晓应当返还房屋,协助王奶奶办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编辑:韩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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