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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告知书

来自:长春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2-12-27

 

一、协会简介

长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长春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对长春执业律师(除省司法厅直管律师所外,以下同)实行行业管理。

二、接待投诉时间

长春市律师协会正常时间均接待投诉,具体时间为:

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00

三、接待投诉的地点

长春市商会大厦9楼916室维权与惩戒部

长春市律师协会 投诉电话:0431-84654018 邮编:130000

四、长春市律师协会接待投诉的范围

(一)本会是长春市律师的行业管理机关,对长春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具有行政处罚的职能。

本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如下:律所及律师在为当事人代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故不向当事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拒绝辩护代理、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等如果当事人向本会投诉的事由不是律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的,即不是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本会将不予受理。

(二)下列情况不属本会处理投诉的范围

1、本会规范的是律师所及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故律师所及律师的非执业行为,本会不予受理。如律师所及律师涉嫌刑事犯罪、反映律师的作风道德问题等等。

2、当事人与律师所、律师之间的民事纠纷,如要求解除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借款纠纷、律师所欠交房屋承租费等等,不属于本会的管辖范围,本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通过到法院诉讼或到仲裁机关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3、律师所及律师的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会不予受理。

4、已经本会处理过的投诉案件,就同一事实再次进行投诉的,本会不予受理。

5、不能提供基础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6、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7、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8、针对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投诉律师所及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会不予受理。

9、当事人投诉的律师所及律师的涉嫌违规行为有关联的案件,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诉讼中未有结论的,本会不予受理。

10、当事人投诉的律师所及律师的涉嫌违规行为有关联的案件已经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本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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