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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律师第二届刑事模拟法庭大赛总决赛落下帷幕
探罪析理,持正义尺衡裁是非;庭堂对决,携法理剑捍卫公权。2024年12月7日,由长春市律师协会,长春智慧法务区管理办公室主办,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重大职务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长春市律师第二届刑事模拟法庭大赛总决赛,在长春智慧法务区二楼西报告厅隆重举行。
长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王小波,长春市律师协会会长王立明,长春智慧法务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佳,吉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高云峰,吉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徐强,长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树波,长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秘书李闵出席了本次大赛。
四级高级检察官、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晓娜,四级高级法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孙振霆,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晓莉,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劲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綦通,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徐博强担任本次大赛评委。







本次大赛由吉林松辽律师事务所郭情情律师、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杨旭律师担任主持人。

王小波处长在开幕致词中指出,律师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也对律师队伍作出了重要指示,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同时,王小波处长对律师同仁们提出了几点期望,希望大家能以此次模拟法庭大赛为新的起点,在今后的执业生涯中,不断磨砺专业技能,提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对案件的分析能力,对司法实践的精准把控能力,能在每一个案件中能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使命感,用心用情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遗余力地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愿每一位参赛律师都能在比赛中收获知识、收获友谊、收获成长,在法治的征程上昂首阔步,书写属于自己的辉煌篇章。

第一场季军争夺赛“齐三涛盗窃案”,由北京中银(长春)律师事务所邵坤担任审判长,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陈小芳、吉林六鼎律师事务所王爽担任人民陪审员。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代表队担任公诉方,言辞犀利、证据陈列环环相扣,尽显公诉人的严谨与专业;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代表队担任辩护方,据理力争,论点新颖,全力守护“当事人”权益。双方你来我往、交锋激烈,思维碰撞出亮眼火花,最终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代表队略胜一筹,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代表队的选手表现同样出色。


第二场冠军争夺赛“路通诈骗案”,由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刘占柱担任审判长,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陈小芳、吉林六鼎律师事务所王爽担任人民陪审员。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代表队化身公诉方,条理清晰、举证严谨,尽显专业公诉水准;思辨领航代表队(吉林扬诺律师事务所和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联合)全力辩护,沉着应对,逻辑缜密。多轮激辩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代表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出色的临场发挥脱颖而出,成功摘得冠军桂冠。

点评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劲阳分别为季军赛和冠军赛进行了点评。在赞扬了本次比赛中各位选手的赛场表现同时,针对选手们在比赛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讲解与指导。


长春市律师协会会长王立明致闭幕词,王会长首先对与会的各位领导与评委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参赛选手的表现表达了高度赞扬和认可。同时王会长提出,在法律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专业技能的锤炼与精进,已然成为从业者持续追求的目标。这场大赛,犹如一面镜子,全方位、多角度地映照出长春市青年刑辩律师的朝气与专业,他们思维敏捷、论辩有力,尽显行业新生力量的卓越风姿,彰显出法律人捍卫公平正义的热忱与执着。大赛期间,专家学者们倾囊相授,给出的专业点评字字珠玑。这些点评不单单精准点明了参赛选手尚存的提升空间,为他们后续的成长铺就坚实路径,更是化作一场知识的及时雨,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润泽了每一位观摩比赛的律师同仁。着眼未来,行业发展任重道远,对专业素养的打磨永无止境。他满怀期许地表示,希望长春市律师协会能够秉持初心、砥砺前行,以此次大赛为全新起点,持续发挥行业引领作用,源源不断地推出形式多样、内容新颖的专业性活动。让活动既富含深厚的知识底蕴,契合当下法律实务需求,又能广泛吸引业内同仁踊跃参与,掀起一波又一波的学习热潮,掀起全行业钻研业务、精进技能的新风尚。同时,他也向全市律师同仁发出热忱呼吁,愿大家紧抓这些难得的学习契机,把每一次活动都当作成长的阶梯,积极投身其中,在交流切磋中查漏补缺、博采众长,稳步提升专业服务水准。时刻牢记身为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努力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品德高尚,让党和人民打心底里认可、满意的好律师,为长春地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磅礴力量。
获奖名单
冠军: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代表队
亚军:思辨领航队
季军: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代表队
优秀奖: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代表队
个人一等奖:李希瑶、范曦予、王磊
个人二等奖:王佳荣、王宇玲、霍达
个人三等奖:于泽、吴明泽、孟凡奇
个人优秀奖:张席健、张扬、梁轩阁
优秀组织奖: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1.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公民如需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进行,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需求提醒的是,在聘请律师过程中,一定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其名称是“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注意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及不法分子假冒“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以免受骗上当。
2.公民决定聘请某律师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后,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将载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代理权限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此,委托前,应认真阅读委托代理合同的有关事项,如有疑问,应询问清楚,要逐项阅读委托代理协议的条款,如对其中内容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如确无意见,可以协议上签字并本人留存一份。同时,应注意委托代理协议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要检查委托代理协议上是否有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不能与律师个人私自签订委托协议,否则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3.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到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代理费及律师办案所需的文印费和差旅费。律师代理费标准应按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律师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协商收费应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交纳律师代理费后,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规发票。律师办案所需的文印费和差旅费是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预先收取,结案后多退少补,这项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向您出具收据。除上述两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您收取费用。
4.签订完成委托代理协议并交纳费用后律师即开始履行代理义务。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认真、负责、及时调查取证,妥善保管证据,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等活动;不得泄露您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担任本案对方或第三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威胁、利诱他人作假或阻碍他人作证,如果律师有上述行为,委托人可向我们投诉或反映。(投诉电话:市律师协会:0431-85805961;朝阳区司法局投诉电话:15204315082;南关区:0431-85290148;宽城区司法局:0431-89990739;二道区司法局:0431-84640148;绿园区司法局:0431-87605175;双阳区司法局:0431-84223209;九台市司法局:0431-82324847;榆树市司法局:0431-83623153;农安县司法局:0431-83226043;德惠市司法局:0431-87232806)
5.律师按委托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法律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因此,委托人应提供准备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对诉讼风险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需要委托人的支持与配合,委托人不能利用律师的职务方便为其进行违法或不道德活动,不能要求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为您传递信件、物品;更不能要求律师为其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否则律师有权拒绝或终止代理。
长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长春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对长春执业律师(除省司法厅直管律师所外,以下同)实行行业管理。
二、接待投诉时间长春市律师协会正常时间均接待投诉,具体时间为:
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
三、接待投诉的地点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长春市司法局楼内507室
长春市律师协会 投诉电话:0431-85802664 邮编:130062
四、长春市律师协会接待投诉的范围(一)本会是长春市律师的行业管理机关,对长春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具有行政处罚的职能。
本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如下:律所及律师在为当事人代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故不向当事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拒绝辩护代理、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等如果当事人向本会投诉的事由不是律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的,即不是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本会将不予受理。
(二)下列情况不属本会处理投诉的范围
1、本会规范的是律师所及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故律师所及律师的非执业行为,本会不予受理。如律师所及律师涉嫌刑事犯罪、反映律师的作风道德问题等等。
2、当事人与律师所、律师之间的民事纠纷,如要求解除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借款纠纷、律师所欠交房屋承租费等等,不属于本会的管辖范围,本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通过到法院诉讼或到仲裁机关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3、律师所及律师的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会不予受理。
4、已经本会处理过的投诉案件,就同一事实再次进行投诉的,本会不予受理。
5、不能提供基础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6、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7、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8、针对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投诉律师所及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会不予受理。
9、当事人投诉的律师所及律师的涉嫌违规行为有关联的案件,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诉讼中未有结论的,本会不予受理。
10、当事人投诉的律师所及律师的涉嫌违规行为有关联的案件已经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本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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