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介绍
长春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4月12日,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人,目前有团体会员258家,个人会员 2770名。律师协会依法对长春市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同时接受长春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受吉林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作为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律师协会主根在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律师素质、交流工作经验、调处执业纠纷、维护会员权益、宣传行业形象等方面开展工作,以求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长春市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协会定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各类事务,另设13专门委员会,23个专业委员会,协助履行各项职能。目前,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现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兼职工作人员11人,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合署办公,完全有能力承担我市律法的行业管理工作。
近年来,在上级行业主部门的指导下,在市司法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引导律师广泛介入我市的民主法制、经济建设、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了为构建和谐长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法律服务功能作用,我市律师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趋势。目前,律师协会正在我市律师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长春市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整体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七)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八)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
(九)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宣传律师工作,编印律师内部刊物和业务资料,主办律师网站;
(十一)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二)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 作;
(十三)负责对会员的登记和日常管理;
(十四)组织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对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分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六)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七)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