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构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大会负责。 理事应当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事业和律师协会工作,综合素质高,业绩突出、业内声誉良好、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二年以上且并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理事会由三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者推举办法;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四)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推举全国、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吉林省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候选人; (五)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更换本会理事会理事; (七)增选或者罢免本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 (八)补选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九)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一)讨论决定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三)听取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近期律师工作的情况通报; (十四)听取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五)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履行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