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基律师屈春雷、张昕做客直播间解读《反家暴法》
上图为屈春雷律师
上图为张昕律师
讲述身边的故事,解读现实的法律,2016年的3月6日,星期日,农历的正月二十八上午12:00-1: 00,吉林乡村广播直播的《12316新农村热线》法律专版如期播出,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屈春雷律师(《12316新农村热线》首席法律专家)、张昕律师做客直播间,共同为全省听众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接听听众电话,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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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的隐痛。最新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25%的女性在婚姻中曾遭受家暴,包括侮辱谩骂、经济控制、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性生活、冷暴力等。每年40万个解体家庭中,约有25%缘于家庭暴力。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家事”立“国法”,将会为家庭暴力现状带来哪些改变?能否让家暴现象减少?对于生活在紧张、恐惧、无助中的受害者来说,又该怎样运用新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哪些情况属于家暴呢?
一、《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重新作出定义、降低了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
《反家暴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作出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定义与最高法院过去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有明显区别,主要在于《反家暴法》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只强调暴力行为本身、而不再强调"一定的伤害后果"。换句话说,只要加害人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的身体暴力,或者实施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即可认定构成家庭暴力,而不再关注是否造成伤害后果--这些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行为本身就直接构成家庭暴力。事实上,实施家庭暴力即使未给受害人身体上造成严重伤害,但是对受害人精神的打击、心理伤害难以估量,家庭暴力一定会给受害人带来伤害的后果,这些后果有时难以或无法用证据来加以证明。
二、《反家暴法》关于家庭暴力定义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根据《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构成的定义,受害人只需向法庭举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身体暴力行为或精神暴力行为,法庭即应当认定加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而无须证明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后果,与过去相比更具可操作性,更加利于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反家暴法》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立法原则
《反家暴法》明确了"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立法原则,体现了立法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因此,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立法原则,而不应当人为提高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给司法裁判认定家庭暴力设置障碍,不应当设置"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门槛。随着《反家暴法》的实施、随着认定家庭暴力标准的"降低",必将有更多的家庭暴力行为得到法院认定,这将有利于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可扭转司法放纵家庭暴力的局面。
期望即将实施的《反家暴法》能够对家庭暴力现象的泛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进而为家庭和谐、社会和谐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