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信息】功承“战疫”之二丨解析全网案例 帮你远离疫情期间刑事法律风险
2月4日晚,长春警方发布通报,长春确诊患者王某某因从武汉返长后隐瞒真实行程,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且多次主动与他人亲密接触,导致5人直接感染,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不止如此,近日在全国已发生多起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立案的刑事案件,本文将疫情防控期间可能涉及的高频刑事风险进行简要梳理,以期在当前形势下提供更好法律保障,为您在疫情防控期间筑起一道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护墙。
风险一、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现已有多人因隐瞒与疫区人员接触史、编造虚假信息、隐瞒发热咳嗽症状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一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发布通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青海警方发布了一则通报: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
江西赣州警方发布情况通报:1月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2月2日,对陆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案例四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于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却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2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五
广西省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发布通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2月1日,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案例六
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张某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七
云南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2019年12月至今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郦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提示建议:从疫区回来人员,务必要按照要求进行隔离,有症状的人员,要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隔离,不得外出接触人群,否则一旦被确诊,就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风险。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6.【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一
1月28日,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对张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张某于1月20日左右开始,在没有生产销售许可、清洁消毒设施、检验设备的情况下,将2019年6月堆放在家中的120箱近25万只过期口罩更换包装后即通过微信予以销售,案发前已非法获利6万余元。
案例二
2月1日,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联合区市场监督局对唐某所开的店铺进行检查,抓获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嫌疑人唐某国及其女儿唐某君,当场扣押部分劣质口罩。目前,唐姓父女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刑事拘留,其他2名销售人员移交区市场监督局处理,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蔡某(32岁,杭州余杭人)经他人介绍,于1月24日从金华某口罩厂购得大量口罩,并通过微信招揽对外销售。蔡某购入的口罩为白色普通防尘口罩,无文字和标识信息,蔡某在明知该口罩不具备防病毒微生物的情况下,仍然宣称该口罩为N95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买家发送链接,宣称该口罩“对细菌病毒、飞沫阻隔效率高达99%以上”。1月24日至今共销售该口罩4万余个,非法所得达17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蔡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
1月25日晚,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接到义乌存在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现查明王某成、田某军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 防护口罩,邵某娟、毛某娟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鲁某科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军在逃。
案例五
犯罪嫌疑人丁某系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居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丁某瞅准市场上对医用口罩的大量需求,数次低价进购日常防护口罩(非医用外科口罩),利用虚假宣传,将日常防护口罩标注为“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通过其淘宝网店“卓泰医疗器械旗舰店”以78元/盒(每盒50片)的价格对外销售。霍山县公安局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犯罪嫌疑人丁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六
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一个名称为“修园康养学院”的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重大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侵袭,99会员速来免费领取“防冠I号”茶饮,可防可控!》的文章。该文章中提到该公司研制的一款“修园堂防冠I号”茶饮,对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有一定作用,可防可控。1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发布该文章的公众号所有者“修园堂中医馆”开展现场检查。福州修园堂中医馆负责人承认:“该茶饮对新型冠状病毒并无预防作用。”1月22日,该公司在“修园康养学院”公众号上发表郑重声明,声明称“修园堂防冠I号”茶饮,对防治新型冠状病毒并无可防可控作用。目前,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该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七
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一药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医用商品,天津公安机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开展工作。经查,1月21日以来,该药店出售的“N95”口罩每包(2只)售价128元、“84”消毒水每瓶售价38元以及其他品种的口罩售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正值防控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利用市民急于购买防护、消毒用品的心理,将正常价格购进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抗病毒药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倒卖获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目前,张某某、贾某某等5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提示建议: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断蔓延,已经成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在全国上下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状态下,务必要合法生产经营,合理广告宣传,否则可能涉及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风险。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7.【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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