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信息】功承“战疫”之七丨“长春中小企业22条举措”政策要点提示(2)
来源:吉林功承律师所
七、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按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因疫情无法开工或业务量大幅下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12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政策解读
1.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享受补贴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省直行业单位可参照长春市或企业所在失业保险统筹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2.返还标准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因疫情无法开工或业务量大幅下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12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3.审核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认定,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参保缴费和裁员情况。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由统筹地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5.裁员率计算 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50号)等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
因受疫情影响,允许用人单位延期办理业务,用人单位逾期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单位及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政策解读
1.可逾期办理的范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条件:用人单位延期办理业务无需另行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缓缴期限: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九、推动实施“不见面”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审批事项,实施网上预约、“不见面”审批;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材料的实施容缺办理、承诺制审批,疫情消除后补办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政策解读
1.哪些事项可以“不见面”审批? 需以市政府、市政数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可关注“吉林政务服务网(长春市,https://uup.changchun.gov.cn)”等政府网站,或者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咨询。 2.“不见面”审批如何实现? 主要通过网络、APP、EMS等方式来实现。以长春市公安局为例,从2020年2月10日开始,可在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办理65项户政业务。材料的提交可通过邮寄。 3.关于容缺办理和承诺制审批? 一般指的是企业、个人等申请行政审批时,如果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某些申报材料,可以向审批机关承诺申请人满足法定审批条件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缺失的材料,审批机关将按照申请人满足法定条件予以容缺受理和审批。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容缺材料,审批机关将撤销受理和审批。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计划(第一批)>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31号)已经提出在企业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等方面开展容缺受理和办理,近期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个人等可以通过相关政府网站或者电话咨询进一步了解其他容缺事项。
相关提示
1.及时关注政府网站,按政府要求的步骤、时限等办理行政审批事宜。 2.企业和个人申请容缺承诺办理的,确保按照审批机关要求的时限补充提交容缺材料,避免因超期导致审批撤销。 3.确保容缺承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承诺不真实根据《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申请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一定期限内无法重新办理行政审批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利后果。
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政策解读
中小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租赁了国有资产(指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资产)类的经营性用房,那么可以享有“减免1个月房租,其后至疫情结束房租减半”的优惠政策;若属于国有企业且对外出租给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划分的中小企业经营性用房的,应该减免该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其后至疫情结束房租减半收取。 中小企业租赁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根据上述规定,政府是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具体还得需要贵司与业主(房东)进行协商;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疫情对租赁合同的影响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功承可以提供此方面的法律服务,详情可咨询律师。
十一、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
1.申请主体及条件 (1)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 (2)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3)国家、省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4)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2.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受理申请,有权机关审批后,按照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别提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审批,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5月末前受理减免事项。 3.申请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范围、金额、依据、纳税人基本情况;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 (3)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等); (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申请人按照本条提交减免税资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4.审批部门 县(市、区)级税务局 5.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22号)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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