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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信息】功承“战疫”之八丨“长春中小企业22条举措”政策要点提示(3)

来自:吉林功承律师所 发布时间:2020.02.13

 


2月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为帮助广大的中小企业更好理解此项政策,更大限度地享受到政策红利,功承陆续推出了对该“二十二条”政策适用的解读文章,下文为系列文章的第三篇,主要涉及企业减轻负担类,欢迎广大中小企业主阅读,如有进一步需求,可与文末各位责任律师直接联系,疫情期间,我们亦开通了免费咨询热线:131 6681 1791。


1581646883393049075.jpg十五、延缓缴交水气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先缴交2020年一季度的水、气费用总额的50%,剩余的50%最长可延缓3个月补齐,免除企业因延缓缴交费用而产生滞纳金和违约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资委)


政策解读

1.水费

(1)取得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意思是:

根据《长春市供水条例》(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五条规定,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为水务局,中小企业可向市水务局咨询并取得批准文件。

(2)向供水企业提供批准文件,并根据与供水企业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约定时间缴纳2020年1-3月的水费的50%。

(3)中小企业2020年1-3月剩余50%水费可在《供用水合同》约定的缴纳时间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并无需缴纳《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及违约金。

2.燃气费

(1)取得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意思是

根据《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五条规定,市燃气主管部门为住建局或建委中小企业可向所在区住建局或市建委咨询并取得批准文件。

(2)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批准文件,并按照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约定时间缴纳2020年1-3月的燃气费的50%。

(3)中小企业2020年1-3月剩余50%燃气费可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缴纳时间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并无需缴纳《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及违约金。


1581646883393049075.jpg十六、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我市中小企业上半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个月,缓交期不超过2020年9月30日。(责任单位:市规自局、市建委)


政策解读

1.在本次《政策措施》下发前,长春市配套费缴纳时间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

2.政策适用范围:中小企业新开工项目,且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施工许可证。

3.配套费缴纳时间: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但最迟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缴纳。


1581646883393049075.jpg十七、加快政策兑现速度


全市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政策解读

1.政策的审核、兑现、拨付时间:满足兑现条件情况下,应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


(点击查看大图,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可复制文本)


1581646883393049075.jpg十八、加强贸易支持


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贸易合同的,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相关提示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六)款之规定,中国贸促会的职责之一是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长春市贸促会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了《长春市贸促会可以协助企业办理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性证明》,协助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详见:

http://www.changchun-ccpit.com/index.php?id=5042


1581646883393049075.jpg二十、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


通过市“万人助万企”机制、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相关提示

根据上述规定,中小企业参加了长春市人民政府组织的“万人助万企”行动,可以通过该行动机制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若未参加该行动亦可通过微信(gh_03228d71a976)、热线(0431-88777380)等方式联系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称“市工信局”)协调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复工复产中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可由市工信局协调涉及的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实际困难。




1581646883393049075.jpg二十一、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相关提示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机关或者国有企业,应当及时清理历史拖欠的符合民营中小企业的账款,依约向该等企业支付正在履行的合同账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民营中小企业可就上述规定主动与拖欠账款的国有企业进行沟通,敦促其尽快偿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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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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