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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长春|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律服务解民忧

来自:京师长春|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律服务解民忧 发布时间:2021.04.17

 

“谢谢你李律师,要不,我一个女同志,真不知道事情该怎么办了!”3月12日,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一名女同志激动的握着李云峰律师的手激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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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王女士(化名)租赁了吉林市某公司450平米的非住宅房屋,开办了幼儿园并办理了办学许可等证件。自成立以来,培育了适龄儿童近千名,办学质量优异,在当地小有名气。但因2017年7月,吉林市某区因化工厂扩建,需要对当地的区域进行整体搬迁,需要征收附近用地,王女士的幼儿园被列入了征收范围。2020年3月,房屋产权单位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合计补偿200余万元,但未包括王女士幼儿园的停业损失、装修损失等。后王女士多次找到当地区相关等部门,提出要求对因征收导致的停业损失、搬迁损失等问题给予补偿。但是多次无果,2020年5月,王女士通过媒体知道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公益普法活动,她来到所里以后,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刘印铭刘主任,知道来意,帮他联系了所里的李云峰律师,李律师是主要办理房屋土地征收拆迁的专业律师。在李律师了解情况后,进行了详细解答。提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经营性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征收补偿”的案例。李律师认为,根据国家规定,征收方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将承租人列入补偿对象。但承租人确实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因征收行为导致的停业等损失,客观上与征收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李女士可以向征收方提出相应的补偿。

王女士根据李云峰律师的指导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王女士系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为由,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一审败诉后,王女士又向李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又给予了详细的分析,指导当事人勇敢的提出上诉,后王女士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详细阐述了要求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等。后经过二审开庭审理,2021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区有关部门于三个月内履行征收补偿责任。自此,案件历经两审程序,终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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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以来,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贴近基层、服务群众的职能,精准对广大群众及企业事业单位办实事,在全市范围内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法律援助活动。经常走进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大力宣传法律常识及法律援助政策,有效预防和降低因重大合法权益受损导致损失的风险。建立健全法律服务长效机制,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做好案件回访,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受援人的满意度,为长春市民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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