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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律所“公司制”正名:一体化!

来自:长春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8.03.09

 

来源:中国律师网

 从1979年起算,中国律师制度已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态经历了“国资所→合伙制→个人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演进;律师从业人数和律师业务体量都有了极大的增长,同时,中国也出现了超级规模的大所,号称世界最大或亚洲最大。

 一片欣欣向荣的背后,律所间的差距,律师收入的差距所导致的焦虑与抑郁,成为笼罩这个行业之上挥之不去的阴霾。

 为了生存就要竞争,律师行业从来就是一个“生命不息,奋斗不止,活到老学到老”的行业。

 竞争,说到底就是制度的竞争,有效的合理的制度,能够吸引更优秀的律师人才加盟,能够不断提高律所的作业质量和作业效率。

 这几年,律师业界流行“公司制”,这是我国合伙人为提高自己律所层次而不断思考做出的最好抉择。可以说,标榜律所“公司制”已成为律师界的一种时尚。

 然而,在笔者看来,很多人没有弄清“公司制”的内涵和特征,张冠李戴,贻笑大方。

 首先,在组织形态上,在我国现行法下,律所只能是合伙制(除去个人所不论),至于将来是否会设立具有法人形式的律所组织以至于如国外能够上市,需要修法。公司是《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态,受该法规制。

 其次,在内部治理中,设立“三会”是《公司法》的强行要求,在目前号称公司制的律所,并没有也不可能设立该等管理机构,无论如何自己命名;即使特意设立,也与合伙制的理论相悖,更是多此一举,劳而无功。

 再次,众所周知,公司中有不同的职位或岗位,相应薪酬不同,除了股东,都是拿薪水的,职级越高,工资就越高;而在律师行业,拼的是专业、专长和资历,与职级无关,因此,合伙人是在法律是平等的,律师则因工作年限的不同显示出能力的不同,不同年资的律师在工作(项目)中担当的角色亦不同。

 最后,在利润分配上,合伙人仍然是根据自己的接单量(律师费收入)刨去成本和税计算,而公司则将最终利润根据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以上差异的核心,在于合伙人能力千差万别,一言以蔽之,律师事务所是以人论英雄,这便是“人合性”的根本。

再强的合伙人和律师,能力必有限度——时间、精力和专业特长都是有限的,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有效调动和调配不同律师(“人”)组成团队作业,发挥各自特长为完成法律服务,是律所合伙人们面临的课题。在一般的合伙制下,合伙人自己要么单打独斗,要么组成自己的团队,此团队和彼团队不发生业务关系。

 笔者认为,当下中国律师界讨论的“公司制”,想要解决的正是上述课题并使各团队能够发生业务关系,因此,谓之律师作业的“一体化”更合适。

 在律所内部,要实施律师作业的“一体化”,必须在收入分配上作出改革。如今的世界已经不是旧世界,互联网改变一切,放弃旧思维,舍弃小我,追求“命运共同体”,或许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金钥匙。

 

编辑:韩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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