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来源:湖南法院网
近日,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帅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取得被执行人债务履行能力证据向湖南高院提出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关债务履行能力的申请,湖南高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随即持令前往证券股份公司进行调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帅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精诚执证字第00024号《执行证书》、(2017)京精诚执证字第0002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高院依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
2018年1月12日,湖南高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帅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精诚执证字第00024号《执行证书》、(2017)京精诚执证字第00025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2018年1月24日,湖南高院作出(2018)湘执1-4号《执行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先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长沙银行浏阳永安支行、招商银行浏阳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韶山南路支行、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23546.77元,以及被执行人持有的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31851004股。其中,157851004股已质押给申请执行人,74000000股已质押给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2018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高院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要求调查被执行人湖南帅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情况,以确定被执行人当前是否具备完全偿还债务能力。
当天,经合议庭评议湖南高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随即持令前往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度配合,及时全面地提供了被执行人与其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合同以及截至2018年8月10日,被执行人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应向其支付的购回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总额等证据材料。
编辑:韩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