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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民事执行调查令规定

来自:福建省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9.02.18

 

为了促进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与人民法院一道共同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在春节期间,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福建省律协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帮助律师解决实际问题的又一举措。

相较已经试行的调查令,《规定》针对执行案件的特点,在一些方面作了突破与创新,主要包括:

一是团队分工和异地协作获得支持,专业调查律师可能应需而生。《规定》第八条:“申请调查的持令调查律师一般不超过两人。持令调查律师为两名的,可以由任意一名律师持令调查”。“持令调查律师既可以是申请执行人已经授权委托的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也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为特定调查事项特别授权委托的律师。持令律师为后者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诉讼代理人数量的限制”。

二是线上调查依职权,法院主动“网查”并告知结果。《规定》第三条:“执行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为强制执行所必要的身份等其他相关情况的证据或者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结果”。

三是线下调查申请调查令,律师代理执行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且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信息,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授权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由该律师持令向接受调查人进行调查。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向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

四是调查令适用范围非常宽泛,律师大有用武之地。依照《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持令律师不仅可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还可以调查被执行人的具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主体信息。不仅可以调查财产的现状,还可以调查财产的变动或者交易明细情况,比如银行账户的“流水”。不仅可以调查定型化财产,还可以调查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特殊财产权。从调查目的上看,调查令还可以用于调查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等的证据或者信息。

五是代理律师可以签署申请书,可以通过网络申请。《规定》第四条:“调查令申请书,可以由当事人的代理人签署”。《规定》第七条:“申请使用调查令,可以通过网络在线申请”,为将来推出电子调查令留下制度接口。

六是接受调查人拒绝或者妨碍调查的,律师有权当场取证,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规定》第十三条:“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妨碍调查的,持令调查律师有权当场采取合法正当的措施,固定接受调查人拒绝或者妨碍调查行为的证据,并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的规定进行处理”。


【编辑:韩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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