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份律师协会惩戒工作通报
2月15日,全国律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律协新闻发言人、副会长蒋敏通报2018年12月全国律协维权中心与投诉中心工作情况。
一、投诉中心12月份运行基本数据
全国律协投诉中心12月份共收到投诉11件,经过审核,向地方律协发出投诉转函7件,通过网上受理平台向地方律师协会转办1件,重复投诉、不属于投诉案件受理范围答复投诉人3件。
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12月份共收到投诉615件(图1),从地域分布看,收到投诉案件数量排在前五位的律师协会分别是:广东114件,占18.54%;北京77件,占12.52%;上海58件,占9.43%;山东48件,占7.80%;四川、湖南、浙江分别34件,占5.53%。
图1:全国各省(区、市)收到投诉案件数
收到的投诉案件中,违规情形分别是: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30件,占6.26%;代理不尽责的170件,占35.49%;泄露当事人秘密或个人隐私的7件,占1.46%;违规收案收费的147件,占30.69%;妨碍司法公正的13件,占2.71%;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28件,占5.85%;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的57件,占11.90%;不正当竞争的14件,占2.92%;其他13件,占2.71%(图2)。
图2:违规情形
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12月份共受理投诉479件,处理情况为不予立案的105件,调解处理的27件,移交司法机关的3件,撤销案件的26件,发出规范执业或道德建议书的9件,责令接受专门培训或限期整改的10件;给予行业处分90件。行业处分中给予训诫20件,占22.22%;警告25件,占27.78%;通报批评9件,占10%;公开谴责9件,占10%;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22件,占24.44%;取消会员资格5件,占5.56%(图3)。其他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投诉还在调查之中。
图3:处分类型
二、典型案例情况
各地报送典型惩戒案例32件,主要涉及律师刑事犯罪、利益冲突行为、违规收案收费、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以及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等情形。
现将受到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32件案件予以通报。
(一)律师因刑事犯罪受到行业纪律处分
1.江苏省律师协会因费小强律师犯危险驾驶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7年11月8日,江苏茂松律师事务所费小强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0910303214)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8年7月10日,江苏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1月6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给予费小强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2.江苏省律师协会因陈桂荣律师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陈桂荣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1010931544)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7月,江苏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1月6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给予陈桂荣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3.江苏省律师协会因赵春林律师犯伪造证据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7年7月7日,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赵春林律师(执业证号:13211199410805580)因犯伪造证据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江苏省司法厅给予赵春林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1月6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给予赵春林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4.浙江省律师协会因徐德林律师犯危险驾驶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8年12月26日,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徐德林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0210256167)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2月12日,浙江省司法厅给予徐德林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2月26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给予徐德林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5.四川省律师协会因严利刚律师犯贪污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5年9月8日,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严利刚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539111)因犯贪污罪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3月28日,四川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2月13日,四川省律师协会给予严利刚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业纪律处分
6.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律师协会因任顺远律师违规收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给予其公开谴责和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处分。2018年8月22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反映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任顺远律师(执业证号:12305201511844649)私自收案、非法获取律师执业证。经双鸭山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任顺远律师确有违规收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获得律师实习证、律师执业证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三十八条“(一)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律师协会给予任顺远律师公开谴责和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7.江苏省苏州市律师协会因孙仕良律师违规收费、帮助委托人毁灭证据,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处分。2018年8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律师协会接到苏州工业园区司法局转来的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投诉材料,反映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孙仕良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1310347681)违规收费、帮助委托人毁灭证据。经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孙仕良律师确有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帮助委托人毁灭证据的违规行为。鉴于孙仕良律师承认违规事实,且作出了诚恳书面反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三十六条“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及第十八条第二项“(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规定,2018年9月26日,苏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孙仕良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8.江苏省苏州市律师协会因郭文男律师教唆当事人虚假陈述,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8年6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律师协会接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投诉,反映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郭文男律师(执业证号:13205199610667150)涉嫌教唆当事人虚假陈述、记载不实谈话笔录。经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郭文男律师确有教唆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虚假陈述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0月17日,苏州市律师协会给予郭文男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9.浙江省衢州市律师协会因徐炎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的处分。2018年12月3日,浙江省衢州市司法局因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徐炎律师(执业证号:13308201610485963)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给予其停止执业七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2月5日,衢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徐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0.浙江省宁波市律师协会因高炜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的处分。2018年1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司法局因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高炜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0910763718)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给予其停止执业七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2月7日,宁波市律师协会给予高炜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1.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因戴晓翔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8年12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因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戴晓翔律师(执业证号:13301198910308976)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2月19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戴晓翔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2.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因支华荣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8年12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因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支华荣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610707126)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2月18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支华荣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3.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因江晓帆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8年5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江晓帆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110196488)存在不按规定与投诉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经深圳市律协调查认定,江晓帆律师确有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行为。鉴于江晓帆律师曾在2016年两次因违规收费受到行业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约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务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十九条:“(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2018年11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给予江晓帆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4.北京市律师协会因北京首冠律师事务所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8年4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北京首冠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67820105X4)存在收费未开发票的违规行为。2018年7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将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经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北京首冠律师事务所确有代理不尽责、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行为,且该所曾因违规受过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会员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分”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及第二十七条:“(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1月3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北京首冠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5.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因刘飞律师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的处分。2018年8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反映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刘飞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210859281)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经郑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刘飞律师确有私自接受委托、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和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0月28日,郑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刘飞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6.广东省佛山市律师协会因张正鹏律师违规收案收费、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处分。2018年9月5日,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因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张正鹏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1510324328)违规收案收费、违规会见,给予其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1月26日,佛山市律师协会给予张正鹏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7.广东省佛山市律师协会因李伟强律师违规收案收费、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处分。2018年9月7日,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因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李伟强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1610140376)违规收案收费、违规会见,给予其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1月26日,佛山市律师协会给予李伟强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8.北京市律师协会因徐国英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8年9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因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徐国英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111383289)违规会见,给予其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徐国英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9.山东省临沂市律师协会因刘丽元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8年11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司法局因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刘丽元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0711116202)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1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律师协会给予刘丽元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0.山东省临沂市律师协会因王元峰律师违规收案、代理不尽责,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8年11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司法局因原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王元峰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1510806716,现执业于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违规收案、代理不尽责,给予其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2018年11月19日,临沂市律师协会给予刘丽元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1.广东省佛山市律师协会因范春雷律师违规收案收费、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8年9月10日,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因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范春雷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1010243742)违规收案收费、违规会见,给予其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1月26日,佛山市律师协会给予范春雷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2.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因汪鹤群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8年8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收到司法行政部门来函,反映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汪鹤群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0792255)违规会见。经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汪鹤群律师在南京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确有向其传递物品的违规行为。鉴于汪鹤群律师积极配合调查,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十八条:“(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规定,2018年11月13日,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汪鹤群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3.湖南省怀化市律师协会因舒振荣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8年1月28日,湖南省怀化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反映湖南玉峰律师事务所舒振荣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510557167)虚假诉讼。经怀化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舒振荣律师确有未与委托人面签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代理风险告知书,没有核对委托人在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起诉书上的签名和捺指印是否本人所为,代理集团诉讼案件未向律所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与汇报的行为。鉴于舒振荣律师认错态度积极,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十八条:“(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规定,2018年10月19日,怀化市律师协会给予舒振荣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4.湖南省怀化市律师协会因熊永东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8年4月4日,湖南省怀化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熊永东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010848510)违规收案收费。经怀化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熊永东律师确有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给予训诫、警告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0月19日,怀化市律师协会给予熊永东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5.广东省佛山市律师协会因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两个月的处分。2018年9月7日,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因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编号:24406201610626498)疏于管理,放任所内律师连续多次不以律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给予其停业整顿两个月,并罚款三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11月26日,佛山市律师协会给予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两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6.江苏省徐州市律师协会因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8年10月,江苏省司法厅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31320000730698260C)管理混乱,违反律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在为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提供便利、指派实习律师独自出庭应诉等违规行为。经徐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确有疏于管理,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指派实习律师单独出庭参加诉讼的违规行为。鉴于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条:“(六)采用出具或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十九条:“(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2018年12月6日,徐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27.江苏省徐州市律师协会因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8年10月,江苏省司法厅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31320000664912264T)在管理方面存在违规。经徐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确有疏于管理,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为非律师以律师身份参与开庭提供便利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2月7日,徐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28.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因靳玉忠律师违规收费、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反映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靳玉忠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610169143)违规收费、代理不尽责。经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靳玉忠律师确有违规收费,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二十八条:“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1月8日,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靳玉忠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29.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因周安兰律师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7年12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反映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周安兰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610832332,现执业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经广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周安兰律师确有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1月26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周安兰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30.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因董全胜律师违规收案收费、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8年7月,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董全胜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911614007)违规收费。经东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董全胜律师确有通过律所以外的第三方额外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二十九条:“(四)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2月12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给予董全胜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31.河南省周口市律师协会因李志华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8年8月,河南省周口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反映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李志华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110102009)代理不尽责、私自收案收费。经周口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李志华律师确有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2月6日,周口市律师协会给予李志华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32.天津市律师协会因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超越委托代理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8年6月,天津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反映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20000MD0040798T)代理不尽责。经天津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确有在未取得当事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将三十万元执行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案外人账户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一)超越委托代理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1月14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编辑:韩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