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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推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来自:海东时报 发布时间:2019.06.27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推进全省调解程序前置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优势,引导更多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积极推动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方案》确定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为律师调解工作试点地区,包含各市州所辖县区。试点之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同时,试点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成立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向资质管理委员会申请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经资质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试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律师调解,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也可以接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指派开展公益性调解服务,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移送的调解案件,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编辑:韩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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