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高利贷明确说“不”。
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草案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此前,草案二审稿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此次是合同编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合同编草案三审稿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定
合同一旦陷入僵局不能履行了,该如何破解?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但对于这样的规定,有意见提出,规定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
草案三审稿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相关规定。
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
实践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现象并非鲜见,且情况复杂。
根据此前草案二审稿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除存在违法情形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对此,有的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这样规定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草案三审稿删去该条规定。
完善保理合同有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对此,有的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这一内容有利于促进保理行业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予以进一步完善。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救。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