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业务交流

律师队伍建设的管理模式与文化理念

来自:长春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6.06.17

 

 

吉林杰远律师事务所  徐生杰

 

一、律师事务所所有制形式应适应市场经济规则。

律师业务与商品生产一样,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度和改制,虽然实现价值交换的形式不同,但是,都必须接受价值规律的调整。

1、律师事务所所有制形式应当有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成果彼此交换劳动价值的规律。人类的社会需求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有形的物质需求,另一种是无形的服务需求,无论哪种需求,都是与他人交换劳动价值的过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属于这种无形的服务需求,它是一种无形商品,其交换价值取决于服务质量。因此,律师执业竞争就是市场竞争。

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这就好比体育竞赛,组织者要为参赛者创造平等的参赛条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评判参赛者的不同实力,作为商品才能展示不同的品质。律师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创建这种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终是要实行企业所有制改革,律师管理体制改革也是一样,只有适应市场竞争规律的所有制形式,才能为律师执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合伙制模式存在的弊端。从目前律师事务所现状看,主要存在着三种所有制形式,即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这三种形式在律师管理体制改革中都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当市场经济步入稳定发展时期,律师事务所现有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发展的要求。为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国资所应当继续保留,但将不是发展方向;合作所虽然符合现代企业发展模式,但尚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中遗留的很多不确定因素没有得到解决,产权界定不清不能作为发展的方向;合伙所在律师体制改革过度阶段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弊端日趋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合伙关系有损于律师执业形象。合伙关系是相对法人而言的一种不规范经济组织,无论从字面理解,还是从信誉保障等方面都给人一种初级的、作坊式、小规模的不安全感。

二是合伙人承担连带和无限责任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每个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和无限责任,从律师开展业务的角度看,彼此之间是没有关联的,没有关联却彼此承担连带和无限责任,既违背合伙原则,也违背公平原则。由于这种责任的存在,律师就丧失了执业的安全保障,即便是一个敬业守法的律师,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可能会因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错而面临风险,甚至会使你因此遭受重创而丧失事业发展和安全保障。

三是合伙制不利于律师队伍稳定发展。由于合伙制的原因,合伙人之间即便非常了解,利益冲突也会时有发生,当彼此之间发生信誉危机时,为了规避风险,就会想办法脱离这一合伙关系,而加入另一合伙关系,同样的问题会周期性发生,必然造成律师队伍的长期不稳定。

3、律师事务所所有制应当适应中国国情。律师事务所是独立的经济组织,是国家的纳税义务人,其所有制形式应当符合现代企业发展模式,并且应当有利于和国际接轨。因此,律师事务所将来发展模式应当定格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地位法人化、民事责任有限化,采取资金注册制,责任和风险股份制。至于律师事务所名称是否注册成 “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并不重要。

二、文化理念在事务所管理及律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性。

事务所管理文化理念:“规则、规范、自觉、监督”原则。规则就是事务所的发展应当遵循事物发展规律,管理应当按照合伙人协议和共同制定的管理细则办事;规范就是每个事务所成员的行为应当符合行业和事务所管理要求;自觉就是把事务所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做;监督就是通过事务所的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失误,及时纠正失误,最大限度地避免失误。

做人理念:人的生命是有限的,珍惜生命在于兑现人生价值,保住健康就等于更多地兑现了生命的价值;充分利用有效时间,能实现人生价值的最大化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肉体上的健康取决于心理上的健康,学会规避风险就等于找到了身心健康的良药;相聚是缘分,每个人都应当有感恩之心,不顺意的时候换位思考一下,在考虑自己利益的时候不要伤害他人的利益;要想让别人尊重自己,首先应当学会尊重别人。

执业理念:面对你的当事人,应当让他感受到你的人格魅力,人家对你的评价至少应当包含“认真、自信”;律师的服务宗旨应当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行为准则应当是坚守诚信,追求的目标应当是让当事人满意,做得更好才是我们对当事人的承诺。

团队精神:律师事务所是我们事业、生活和命运的载体,事务所的发展应当雄居社会发展的前沿,充分展示人性、和协、网络、协作的社会要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众人划浆同心协力,才能向着理想的彼岸迎来希望的曙光;让我们在参与中感受集体的温暖、生活的快乐、精神上的享受,把事务所办成“律师之家”。

思维方法:按规则做事,有利于发展、客观可行的事情要循序渐进,切不可违反规则,草率行事;凡事不求形式但求实效,目的不明确把握不准的事情不做,欲速则不达;力求减少失误,最大限度地消灭失误,冷静思考、理智判断、稳健推进、扎实工作,才能取得成功。

发展模式:先做强,后做大。“先做强”应当是指事务所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气,主管部门认同,现有条件得到充分利用,律师人数达到满编并相对稳定,我所律师收费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后做大”应当是指至少在律师界都知道有一个天利人律师事务所,主管部门首肯,办公条件已经无法满足发展的要求,我所律师平均收费已经达到全市平均收费的2倍以上,有能力继续改善办公条件继续发展。

  • 0431-84659692
  • 2147483647

版权所有:长春市律协会吉ICP备12002983号-1 设计制作:长春纲易传媒有限公司

长春市律师协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与千朋路交叉口长春商会大厦9楼邮编: 130022电话:0431-84659692   

维权中心电话:0431-84654018CopyRight © 2021 cc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总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