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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事长如何有效履行职责

来自:长春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0

 

作者:白柱杰

 

长春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成立于2004年,本人担任监事长换届连任至今。经过摸索,我们基本形成了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工作架构、工作规程、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愿共同交流、促进各地律协监事会的发展。

一、坚持律协党委的领导

长春市律师协会现有会员2086人,202家律师所,由长春市司法局主管局长兼任长春市律协党委书记,市律协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律师管理处处长兼任)均为党委委员,监事长分管纪律检查工作,监事会在律协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监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职能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我们的目致的,都是为了长春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加强相沟通,知情、知事,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监事长对律协运作过程中发的问题要坚持监事会作的独原则性,要及时与会长、秘书长交换意见,要时要提出书面整改建议书。

从一定程度上讲,监事会在律师协会中地位的强弱,反映了律师协会本身的自律、自治程度,和律师协会内部的民主化程度。我们体会到,准确处理好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律协党委的关系,是监事会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注重工作方式的研究,如何做到公正、公开、有礼有节地行使监督职权等,也是做好监事会工作的必要前提;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结合起来,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更是全面监督的有效方式。多年来,我们在党委领导下,监事长积极主动介入监督事项,各部门相互尊重、制约,有效地行使了监事长的职责。

二、科学定位监事会地位

监事会要为自准确定位,努力克服虚位、越位、错位现象,为此必须明确,一是监会的具是检查与监督即检查律协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律协运行情况和监督管理层成员运行等,是一种有限职责,在行使各种有限时应该遵守干预决策、不涉及管理的原则;二是明确监事会的用是相制衡,属于互补性质,因此除了监督的相支持、配合的面。才能真做到立、不越位、不干预、不添乱。监事会对理事会要多尊重、多解、多沟通、多支持。理事会的重点工作也作为监事会的监控重点。

监事长的职责主要体现在:检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召集并主持监事会;就有关问题听取被监督人员的意见。

    三、列席会议,履行日常监督职责

列席会议是监事会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列席会议,监事会能及时掌握理事会的工作动态,实时进行监督。依照律协章程的规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正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监事列席了理事会会议并参加监督了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的全部活动,正确行使了监督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处、委员会依章按规行权的职责。

律协的行政与监督两大职权体系之间,应互动良好,沟通顺畅;长春市律协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无不在这种和谐的氛围中作出和处理。监事会对律协的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议,这些建议不仅涉及律协的决策程序,也涉及重要的实体工作问题,还涉及行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可以说,监事会充分发挥了建议和监督的职能与作用。我们认为,只有全程参加活动,才能做到全过程监督,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我们的意见,被监督者才能及时纠正错误。

    监事会参加了对各委员会正副主任的年度考评述职工作,并组织了全体理事、监事对其民主测评,测评结果由监事长当场公布。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及廉洁自律情况。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这一制度的推行在广大律师和理监事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我们也利用各种手段和机会,宣传监事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升会员对监事会工作的认同感。

四、立足审计,全面监督律协之财事

我们把财务审计工作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切入口,认真做好与外聘审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在发现问题、核查问题、解决问题三个环节上下了功夫,切实把好财务监督关。监事会认为,秘书处的财会部门实际上扮演的是律协财务部的角色,财务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则带有内部审计的色彩;司法局审计的要求属于政府监管,监事会的审计才是本会内部(而不是理事会内部)的分权和制衡,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良好的效果。监事会和财务工作委员会一起,共同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常务理事会根据监事会的建议重新修订了财务工作制度。通过核查,证明市律协财务部门的工作是好的,是令人信服的。

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始终是监事会工作的重中之重。监事会委派监事列席市律协财务委员会会议,对预、决算等提出及时监督建议。适时建立项目、课题等经费使用效益和研究成果质量的后评估制度。

    我们深感监督工作任重而道远,在其位必须谋其职。我们的工作是监督,监督工作是得罪人的工作;因此,“上天言好事入地保平安”不是我们存在的价值。为广大会员把好监督关,不辜负广大代表的托付,是我们始终坚守的一种理念。

 

编辑:韩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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